柬埔寨合同法

时间 :2020-07-06点击 :栏目 :南利新闻
柬埔寨合同法

  篇一: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第一章  
  第1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
  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署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署BOT合同。
  第3条:
  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以下简称CDC)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
  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条:
  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
  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
  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第8条:
  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
  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
  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3、被许可方违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  
  第9条:
  选择BOT项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程序。
  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
  1、 招标未成功;
  2、 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
  3、 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
  要求。  
  选择程序如下:
  A、 任何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
  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  
  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
  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按照:
  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  
  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  
  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  
  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选择被许可方后,批准机构应颁发BOT许可证。该证应在被许可方按照财经部长命令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再颁发。该证应明确BOT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根据BOT许可证,应准备规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详尽合同。该合同应由以下各方签署:
  A、 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有关项
  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B、 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财经部为执行该BOT合同,被许可方应按照柬埔寨王国法律成立公司并注册。该公司的目标应符合其BOT合同许可。该公司应遵守柬埔寨王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三章 BOT合同的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第12条:
  BOT合同的被许可方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法》可自由购买或转让所需的外汇。  
  第13条:
  按照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BOT合同的被许可方应有权享受优惠待遇。
  所有BOT合同下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条款通过谈判和仲裁及时、友好地解决。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15条:
  任何过去以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如与本法规相违背,应予以废止。  
  第16条:
  本法规的实施指南应由财经部长商CDC后颁发命令而规定。  
  第17条:
  部长理事会办公厅的联合部长、财经部长、各部长、国务秘书、省长、市长有责任有效地执行本法规。  
  第18条:
  本法规自1998年2月13日起生效。
  篇二:柬埔寨BOT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
  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
  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以下简称CDC)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
  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
  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条:
  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
  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
  1、 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
  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第8条:
  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
  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3、被许可方违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  
  第9条:
  选择BOT项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程序。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
  1、 招标未成功;
  2、 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
  3、 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要求。选择程序如下:
  A、任何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
  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
  第10条:
  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按照:  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 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
  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  
  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选择被许可方后,批准机构应颁发BOT许可证。该证应在被许可方按照财经部长命令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再颁发。该证应明确BOT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根据BOT许可证,应准备规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详尽合同。
  该合同应由以下各方签署:
  A、 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B、 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为执行该BOT合同,被许可方应按照柬埔寨王国法律成立公司并注册。该公司的目标应符合其BOT合同许可。该公司应遵守柬埔寨王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三章 BOT合同的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第12条:
  BOT合同的被许可方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法》可自由购买或转让所需的外汇。
  第13条:
  按照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BOT合同的被许可方应有权享受优惠待遇。
  第14条:
  所有BOT合同下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条款通过谈判和仲裁及时、友好地解决。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15条:
  任何过去以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如与本法规相违背,应予以废止。
  第16条:
  本法规的实施指南应由财经部长商CDC后颁发命令而规定。
  第17条:
  部长理事会办公厅的联合部长、财经部长、各部长、国务秘书、省长、市长有责任有效地执行本法规。
  第18条:
  本法规自1998年2月13日起生效。
  篇三: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程序简介  
  柬埔寨已于20XX年9月12日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该组织成员,并将在其完成国内立法程序正式通知后成为WTO正式成员。根据其入世承诺,柬埔寨目前正在按照WTO的要求,修改和出台47部商业法律法规,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该项工作将于20XX年1月结束。现对与商业和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  
  一、与商业经营有关的法规简介
  所有在柬埔寨的直接投资,不论其形式,必须在柬埔寨商业部登记注册为一种许可的经营模式。某些非直接投资也必须登记注册,或由投资者选择注册登记。  
  目前,柬埔寨没有生效的《公司法》。已经草拟了几个关于商业组织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没有一个实施。最新的《商业企业法律》草案(公司法草案)是基于普通法公司组成和管理的概念。  
  由于在该领域缺乏一部法律,公司事务如注册登记、股东保护、股权转移和其它公司管理事务由1995年的《商业注册法》和根据当地惯例(该惯例部分基于源自1975年前的商业法典的原则)进行管辖。另外,商业部已经发行了一份关于商业注册的内部刊物《指导公告》,它对先前的惯例做了一些实质性调整,它的执行和实施是不一致的。商业部也将援用最新的《公司法草案》。最新的《公司法草案》可能会在来年实施。它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大多数的共同形式,包括代表处、分支办事处和附属企业。其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如实施的话,将是对公司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要求,这在以前是不存在的。  
  在柬的外商投资者最常用的商业单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用的单位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办事处、代表处、生意合作合同、BOT项目和合伙制。  
  二、 公司注册登记审批程序(REGISTRATION SERVICE PROCEDURE)  
  三、 简介
   于1988年颁布并沿用至今。该法非常简要并以原则性讲述,缺乏深度,相当综合,但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市场导向性和该法依赖的“合同自由”的原则在该法颁布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最后,它简要轮廓地描述了非合同义务,比如照顾的标准(因人际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务)。  
  虽然该法缺乏必要的详细解释,但它设立了一些可以被商人和柬埔寨法院应用的基本原则。一个合同被定义为“两个或更多人之间为产生、改变、或终止一个或更多的义务而订立的自愿协议”。另外,一个合同被视作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书面和口头合同都有效。
  四、柬商业部关于设立公司的注册手续
  公司的一位董事或股东必须亲自前往商业部法律事务部门填写注册登记表。
  负责公司注册登记的该董事或股东必须出示并登记其身份证或护照;该董事或股东必须亲自当着商业部法律事务部门官员的面,签名确认其提交入档的所有文件正确、完整、无虚假陈述。  
  一旦发现任何文件或信件中有不明确的地方,法律事务局的局长将请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任何董事做出澄清,并逐案解决不明确的问题。
  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可以包括: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文件属实声明
  4、在指定刊物上发布广告的申请
  5、几位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几位董事或股东的照片(4cm×6cm)
  7、董事无犯罪记录证明
  8、股权分配决定(如有自然人参与)
  9、如办公地点设于其中一位股东的住宅内,该公司须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居住权);如办公室在租用的场所内,须提供租赁协议;如办公室设在酒店内不到一年,须提供由酒店业主出具的租赁协议证明。  
  五、在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程序
  柬埔寨经济财政部海关与税务总局负责监管所有货物的进出口。目前,进口货物装船前检验由柬政府指定的一家私人企业—Societe
  General de Surveillance(SGS)执行,柬政府与该公司在20XX年中签署了有关合同。
  在多数情况下,进口货物无需许可证。在装船前机制下,投资者如欲进口5000美元和以上的货物,则必须首先通知当地的SGS办事处,由柬埔寨的 SGS指定其办事处在何处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装船。检验报告和其它装船前检验文件将被递交柬埔寨的SGS。一旦该批货物抵达柬埔寨,货主带上SGS的文件到相关的海关办事处,交纳税款并提出货物。
  除少数特别情况,从柬埔寨出口货物不需要许可或许可证。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特别出口授权或许可证的货物主要有:木材、文化财产、贵金属和宝石。
  篇四: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
  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  
  一、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概要  
  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十分不健全和不完善。事实上,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金边政权时期以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同时,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门法,关于经济、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欠缺。如,柬至今尚无《公司法》;而商业活动中常适用的《合同法》系1988年金边政权时期制定,其相关规定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商业合作发展的需要。  
  柬埔寨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即:各省市的初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的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的高级法院。无经济法庭等专业法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且“权比法大”、“人比法大”的现象在柬较为普遍。同时,1993年以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体系上与柬以前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包括《投资法》、《劳工法》、和《商业注册法》等等,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尚未真正进入司法适用程序,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尚未得到严格遵循。另外,一些国际性条约和法规、双边协定,如《投资贸易保护》等,在柬实际司法过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适用。  
  二、经贸法律法规简介
  1、商业领域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柬国会审议通过了《商业规定和商业注册法》,作为管理所有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规定商业部为商业注册机构。另外,根据合同和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以及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补充规定的原则,柬埔寨制定了以产品责任为根本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法》。在对外贸易方面,进出口关税的法律框架始于1989年9月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在这之后柬财经部做了多次补充修定,并于1997年9月发布了号关于关税的修改决定。此外,还有部分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
  2、投资领域的法规
  私人投资特别外商投资是柬埔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现行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有:
  (1)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
  (2)1995年6月26日下发的有关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的组织和功能的第51号命令;
  (3)1997年12月29日宣布的对投资法的第88号补充规定;
  (4)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3、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
  1996年底,柬出台《国家银行组织和行为法》,后陆续出台了《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外汇法》。1999年12月,柬国家银行颁布了重组柬埔寨对外贸易银
  行及其附属机构功能的规定。柬现行金融领域的法规还有《保险法》,《审计法》,《对财经部组织和功能的条例》等。
  4、税收法律法规
  柬现行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997年的税法,1995年的财经法,1994年的财经法,1994年关于营利税的第18号和19号令,1994年关于房屋和土地出租税的第21号令,1997年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税收法令等。
  5、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
  1997年1月国会批准通过了《劳动法》以取代1992年旧的劳动法,明确了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主和工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它表明了最终要建立劳动法庭的必要性,但迄今尚未有成立劳动法庭的计划。
  另外,1994年颁布的《移民法》中对雇用外国人也有相关的规定。
  6、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政府从1995年以来已经草拟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和设计保护法、版权及其他权利保护等。其中,关于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法律于20XX年10月被内阁采纳,关于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于20XX年12月通过。
  在双边层次上,柬埔寨于1996年10月与美国签订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于1997年3月与泰国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另外,作为东盟成员,柬埔寨已经批准“1995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定框架”在柬的实施。
  7、纠纷解决/仲裁
  柬埔寨目前还没有有关国际仲裁和商业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司法部和商务部在借鉴国际仲裁法律以及周边国家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正在联合制定一部商业仲裁法律。
  8、自然资源的保护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包含11章,其中有6章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有一章是针对可持续发展。现行的森林法有许多漏洞,在等待审核采纳新森林法草案的期间,政府暂时采用一些内阁批准的法令来管理非法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
  9、多边、双边协定与协议
  1997年以来,柬埔寨签订了许多有关经济合作、对外贸易、促进和保护投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其中大部分协定是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的,他们都给予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柬埔寨已经把加入各种多边经济组织作为重中之重。
  国际间条约和双边协定的签署在一定的意义上也能促成和完善一个更安全的投资环境。《多边投资保证协定》(MIGA)在柬的批准就是为了避免诸如没收、征用和其他政府干预等政治危机的发生。  
  以上是对柬埔寨有关经济贸易法律的框架简介,还有许多包括内阁、各政府部门制定和宣布的法令和条例,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细节,在此不一一列举。
  另外,作为东盟成员,1999年6月,柬埔寨国会批准了26个东盟协定。同时,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和义务,柬的法律体系还需进一步改革,许多领域还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例如反倾销法、声像制品法等。总之,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还非常不完善,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以及更好地顺应国际贸易全球化、区域化的发展要求,柬埔寨的法律改革势在必行
  篇五: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法的任务
  劳动法的任务是改善劳动关系,调动一切劳动力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提高社会工作的效率和产量,使劳动者的生活得到改善。
  第二条 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
  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和社会地位,国家一律实行保护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劳动者要遵守劳动制度并执行各项劳动规章。
  用工者要保证发给劳动者公平的工资,保证有各种安全劳动的条件并履行社会保险。
  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在用工者管理和监护下,为换取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而从事劳动的个人。
  “用工者”是指按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为自己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三条 成立和参加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权利
  劳动者和用工者有权成立和参加合法的群众和社会组织。
  上述群众和社会组织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选举代表,自行管理,开展活动。同时有权参加国内的劳动协会活劳动联盟。
  上述组织成立规定、职能和活动章程将另作专门制定。  
  第四条 禁止强迫性使用劳力
  禁止用工者强迫使用劳工
  强迫使用劳工,是指违背合同规定,指使劳动者去做其不愿做的工作的用工方式。
  不属于强迫使用劳力的情况如下:
  依法使用劳力或依法征兵;
  某些紧急情况使用劳力,例如:战争、火灾、自然灾害、传染病等等;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政府官员的管理监护下,从事某项工作。
  此类人员将不为某一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的利益进行工作;
  按自己所在地基层行政单位和自己为其成员的机关、协会的决定,进行某项工作。该工作必须是为了国家共同利益,而且是具有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性质的工作。
  在上述情况下使用劳力只有国家有此权力。禁止任何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直接或间接地采取手段使用劳力为某个人或某集团工作。
  第五条 劳动法的使用范围
  本劳动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社会经济部门,即“劳动单位”内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和用工者。 本劳动法不适用于在国家管理、技术部门内工作的职员以及国防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劳动者的招聘
  用工者有权根据自己劳动单位的需要招工,但须优先考虑老挝公民。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基础上,招工时,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外国员工的招聘
  如老挝缺乏专业技术员工,各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招聘外国员工。招聘外国员工到老挝工作必须对名额和时间作出限制,并须制定传授技术给老挝员工的详细计划,以便当外国员工在老挝工作期限结束后替补。
  每一个外国员工到老挝进行短期或长期工作,都须经过劳务管理机关的事先批准方可输入。
  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按专门规定执行。
  国家不批准外国员工到老挝开展或从事认为有必要保留只让老挝公民做的工作或职业。上述职业将另行专门规定。
  第八条 劳动者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每个用工者有直接责任对自己管辖的老挝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以使他们逐步从熟练工人转变为专业技术工人。
  各社会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都要拟定计划并规定每年的固定资金,以用于为自己工作的老挝员工国内和国外的短、中、长期的培训和专业技术的提高。
  第九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管理
  用工者必须对自己管辖的各个劳动单位的劳动者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管理负直接的责任。
  用工者可以将自己的全部管理权交给某个个人。其须代替用工者对上述工作负责。
  对劳动者的内部管理,必须制定内部劳动规章。
  第十条 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
  劳动管理机关有下列职责:
  正确管理、督促、检查和使用劳工;
  制定管理和使用劳工的规章;
  指导和检查执行上述规章的情况;
  培训和提高劳动技能;
  为求职者研究和安排就业。
  劳动管理机关的组织和具体活动将专门规定。
  用工者有义务执行劳动管理机关公布的劳动管理措施,如招工、劳动登记、劳动统计规定等。
  第十一条 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职能
  各劳动单位应按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成立工会。尚未成立工会的单位要有劳动者代表代替。
  劳动单位的工会和劳动者的代表有责任团结、教育和动员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单位制定的生产计划,提醒或要求用工者正确地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参与解决劳动纠纷,与用工者协商法律规定的有关劳动报酬、作息时间、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制度等问题。
  用工者必须提供一个月至少一小时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以使工会或劳动者的代表根据自己的职能组织活动。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或其个人代表的共同约定,必须是书面合同。劳动者必须根据自己专业技术和熟练程度完成自己的任务。用工者须按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劳动者分配工作或职务,同时按法律和共同认可的劳动合同,发给劳动者工资或劳动报酬,并保障其他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工资标准和从用工者那里应得到的其他福利。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招工的一种形式。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劳动合同除了必须以书面形式外,有时根据计日和量小的工作条件和性质,亦可为口头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是有期或无期合同。有期合同的期限按用工者与劳动者的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能力的测试
  用工者有权测试劳动者的能力,以便保证其是否能胜任工作。
  试用期的规定是根据工作的性质而定:
  不要求有专业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如:
  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要求有专业技术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在试用期间,如劳动者生病或又要事耽误,所缺时间不计入试用期内。在劳动者还不能适应工作的情况下,用工者也可延长试用期或不招其工作,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试用,但对于不要求有熟练程度者,须提前至少3天,对于要求有熟练程度者,须提前至少5天通知对方。在解除试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法得到从试用期开始至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福利。
  用工者须在试用期满前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招聘。在试用阶段,劳动者将得到不低于该工资或劳动报酬90%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限期或无限期劳动合同均可由合同双方认可解除。
  合同一方可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对于要求有熟练专业技术者,须提前至少45天通知对方,对于以体力劳动为主者,须提前至少15天通知对方。
  有限期劳动合同行将到期时,合同双方要提前15天相互通知。若同意继续工作,双方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规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将随该工作的完成而解除。
  当劳动者死亡时,其劳动合同随之解除。
  第十六条 因解雇而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缺乏专业技术能力,身体不健康以致不能继续工作,或用工者为调整劳动单位内部工作,有裁员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以解雇工作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缺乏专业技术能力,或身体不健康,用工者可决定停止其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至少45天通知本人,而且须向其解释停止工作的原因。在预先通知期内,用工者须批准劳动者每工作周有一天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同时得到和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但是,在解除合同之前,用工者要先调整适合其能力和健康状况的工作,如确实没有合适的工作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单位为了调整内部工作,有必要减员的情况下,用工者要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拟定出减员名单后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同时,用工者要提前至少45天通知本人,并解释减员原因。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按停工者的工作年限付给其补助费,一个月工龄按停工前工资的10%计算.超过三年工龄的按15%计算。
  领取计件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不固定者,以停工前最后三个月的劳动报酬的平均数,作为停工者补助费的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对用工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限制
  用工者无权在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或强迫劳动者停止工作:
  劳动者正在生病和治疗或正按医生嘱咐处在治疗后的体质恢复期,或遇到各种灾害时,如火烧房屋; 正在怀孕或生产后不满九个月的女性劳动者;
  正处在年度休假期间或根据用工者的同意休假的劳动者;
  按照用工者的分配,正在其他场所工作的劳动者;
  在自己劳动单位内,就执行劳动法和有关劳动纠纷与用工者交涉和起诉用工者,或与政府官员合作的劳动者; 为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工作的劳动者,或经用工者同意为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工余时间进行活动的劳动者;
  被选进工会或选为劳动者代表的劳动者。
  本条不适用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错误行为的劳动者。
  第十八条 在通知被解雇前劳动者的特殊权利
  在通知被解雇前,如劳动者遇有无法工作的工伤或生病时,其休息治疗时间不计入提前通知期内。在提前通知期内。劳动者还可以工作并可得到和提前通知期以前一样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因劳动者错误行为的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劳动者犯错误的情况下,用工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发停工补助费,但须至少提前3天通知本人。此类情况如下:
  篇六:柬埔寨大米出口合同单证清单
  合同单证清单
  篇七:柬埔寨-丽薇雅广场商场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XX0727
  编号:(SCWLMZX)  
  丽薇雅广场项目商场  
  外立面装修独立发包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甲 方:友谊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FRIENDSHIP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吉祥投资柬埔寨有限公司 JIXIANG INVESTMENT CAMBO CO.,LTD
  乙 方:(注:指定专业施工单位)
  签约日期:  20年月 日
  签约地点: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5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工程承包范围 .................................................................................... 6 工程承包方式及结算方法 .................................................................. 7 合同价款 ........................................................................................... 8 计价方式 ........................................................................................... 8 工程量计算规则 ................................................................................ 9 工程款支付 ....................................................................................... 9 组成合同的文件 ................................................................................ 9 “甲供及甲指乙供”类材料设备款支付及采保费计取 ..................... 10 其他约定 ......................................................................................... 11
  第二部分合同文件 .......................................................................................... 14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图纸 ............................................................................................. 15 甲方的责任和工作 ....................................................................... 15 乙方的一般责任和工作 ................................................................ 16 甲方代表 ...................................................................................... 22 乙方代表 ...................................................................................... 22 甲方的通知行为 ........................................................................... 23 合同工作内容 .............................................................................. 23 踏勘现场 ...................................................................................... 23
  第十条 投标书的充分性 ........................................................................... 24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开工 .......................................................................................... 24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 25 合同工期、完工日期和进度计划 ............................................... 25 误期责任 .................................................................................. 26 工程暂停 .................................................................................. 27 复工 .......................................................................................... 28 延长工期 .................................................................................. 28 工程质量 .................................................................................. 29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 30 样品 .......................................................................................... 31 工艺检验 ................................................................................ 32 甲供及甲指乙供材料和设备 ................................................... 32 计量 ....................................................................................... 32 合同价格 ................................................................................ 33 支付 ....................................................................................... 33 变更及现场签证 ..................................................................... 34 索赔 ....................................................................................... 37 不可抗力 ................................................................................ 38 保险 ....................................................................................... 39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工程完工和移交 ..................................................................... 40 保修 ....................................................................................... 42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 42 文明施工 ................................................................................ 43 质量管理体系和竣工资料 ....................................................... 44 违约责任 ................................................................................ 44 争议 ....................................................................................... 47 专利权 ................................................................................... 48 保密义务 ................................................................................ 48 紧急情况处理 ........................................................................... 48 合同文件的修改 ..................................................................... 48 合同的完整性 ......................................................................... 49 通知 ....................................................................................... 49
  附录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 50
  附录二:经乙方标价或填写并为甲方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文件(工程量清单) ... 5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柬埔寨南利 



南利集团创始于1983年,89年经批准改制为国企,91年建设部核准为建筑装饰施工一级企业, 92年建设部核准为建筑装饰设计甲级单位;随后取得了质量、健康、环境3C认证,并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95年连续三年荣获“综合实力最强装饰施工企业第一名”。 04年公司由国企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连续多年荣获“中国装饰行业百强企业”。 15年,南利公司在中国同行业中综合排名占第十五位,同年公司更名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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